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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民事法律,公证具有以下三项主要效力:
1. 证据效力: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七条规定:
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、法律事实和文书,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。 据此,公证书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上,可以不必再经查证即列为证据。
从诉讼法上证据学的角度讲,经法院调查、认定的事实和行为才能作为诉讼中的证据
今年四月一日开始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中第九条规定: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……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。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文书在诉讼证据中的地位。
2.强制执行效力:
我国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八条
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,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,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。
据此,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,债务人不履行时,债权人在主张自己的债权时,不必再经过诉讼程序,只要持该公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,就可获得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,
此外,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,公证还可以有使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的效力。 这种效力一方面来自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: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写明"本合同经公证后成立"。
上述效力也可以来自于特别法对特殊领域事务的特别规定:如国务院批转的《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管理办法》中的第十七条规定:抵押担保贷款,企业须与中国银行签署抵押文件。抵押文件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。抵押物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足额保险。中国银行认为必要时,企业应当提供信用加抵押担保。又如国务院发
布的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》中第十三条规定: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,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,补偿、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,并办理证据保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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