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房屋买卖合同及产权过户委托书公证告知书 公证当事人: 近来,房产买卖公证事项不断增多,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,避免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的有关规定,特郑重告知: 一、请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公证后尽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合同签订后,买方仅是取得合同权利,也就是应当得到房产,而不是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。公证是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、合法,并不是证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给买方,更不能保证双方的交易不出现纠纷。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、办理公证后长期不过户,买方可能遇到如下风险:第一,卖方一房两卖,将房屋再出售给他人,甚至更进一步为第三人办理了过户手续,那么从法律上看,房屋属于第三人所有。即使没有为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,买方和第三人一样,只是享有合同权利(债权),最后不一定能取得房产。第二,如果卖方在卖房前或卖房后对他人负有债务,由于房屋还没有过户给买方,在法律上看,房屋仍然属于卖方所有,这样房屋就有可能被执行以抵偿债务。 二、关于产权过户的委托书公证。必须向房产登记机关咨询清楚,是否必须要求卖方本人亲自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。另外即使这种公证委托的形式被认可,过户也应当尽快进行。因为时间拖得过长,过户登记的手续要求可能发生变化,如果到时要求变得更为严格,又必须卖方亲自办理,而一旦卖方不配合或下落不明,买方可能就无法进行产权登记。 三、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不得出于逃避国家税收的目的。 (二)网上办证公告:为方便当事人,部分涉外公证可以上网在线申办。当事人可登录我处网站,点击“在线申请表单”或公告栏下方对应的“公证申请”,将相关事项填写清楚(注意提供联系电话),提交给我们,同时将所需材料传真至0471-6936421或邮寄到我处。收到申请及材料之日即开始计入公证工作日,办结之后我们会通知当事人携相关证件原件来领取公证书,或将公证书邮寄送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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